1、
物業管理: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對相關區域內的環境、公共秩序進行管理,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2、物業:是指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
3、 在管物業:指物業服務企業按委托合同進行管理服務的各類房屋。具體按用途分為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用房。
4、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物業管理前期介入是指物業公司在接管項目以前的房地產開發各個階段,包括項目決策、規劃設計、營銷策劃、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就參與介入,從物業管理運作和業主使用角度對物業的環境布局、功能規劃、樓宇設計、材料選用、設備選型、配套設施、管線布置、房屋租售、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等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建設性意見,以確保物業設計和建造質量,為物業投入使用后的物業管理創造條件,同時有效的前期介入可以減少接管驗收時的返修工作量,為確保業主正常入住奠定基礎。
5、前期
物業管理:即物業從開始交付給業主到業主成立業主大會之間這段時間的物業管理。
6、房屋建筑主體: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7、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8、業主大會: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利益的組織。
9、管理規約:指由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物業使用、維護及其管理等方面行為的合同。
10、物業共用部位: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11、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積與全部房屋建筑面積之比。計算公式: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積+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建筑面積×99.99%
12、專項維修資金:是政府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給某個維修項目,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顚S?,不能挪作他用。
13、業主委員會: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
14、物業費: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15、物業服務企業:指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合委托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共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有償服務的企業。
16、包干制: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17、酬金制: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18、針對性的專項服務:指物業服務企業面向廣大業主、物業使用人,為滿足其中部分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
19、委托性的特約服務:指物業服務企業為了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別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務。
20、物業管理糾紛:指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體,即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在物業的使用、維修和管理中所發生的爭執。